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79号原告:邓安余,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斗门区井岸财记日杂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258、260、262号。
经营者:张连琼,女,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斗门区井岸财记日杂购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外包装袋(东方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安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