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922号 原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瞿塘峡路30号科技城14层F-19。
法定代表人:王新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利,山东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卡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宁海二路5号409室之二。
法定代表人:徐周宁,总经理。
原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厦门卡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在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百事祥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璐璐 审判员 王思思 审判员 王 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佳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