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403刑初308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群州,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家住广东省揭西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6月12日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群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群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第20548525号、第8911270号、第10674955号注册商标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品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商品(包括手机屏幕等),且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自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群州为牟取利益,在没有得到商标专用权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低价购入小米4、小米4C、小米5等型号小米品牌翻新手机屏幕,并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华南电子数码网店”以原装正品形式出售,销售总金额约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5月14日,消费者王某在被告人陈群州经营的“华南电子数码网店”淘宝店铺内购买了一块小米4手机屏幕,王某在收到店铺快递的小米4手机屏幕后怀疑是假货并报警。
经鉴定,该手机屏幕为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5月31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群州,并当场查获小米4手机屏幕70块、小米5手机屏幕110块、小米4C手机屏幕32块、小米5S后盖14块、小米5X后盖36块、小米6后盖10块、小米5后盖18块、小米maX2后盖10块、小米max后盖50块,按照厂家出售价格统计,共计人民币121290元。
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陈群州赔偿被害公司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群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群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群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陈群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第20548525号、第8911270号、第10674955号注册商标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品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商品(包括手机屏幕等),且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自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群州为牟取利益,在没有得到商标专用权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低价购入小米4、小米4C、小米5等型号小米品牌翻新手机屏幕,并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华南电子数码网店”以原装正品形式出售,销售总金额约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5月14日,消费者王某在被告人陈群州经营的“华南电子数码网店”淘宝店铺内购买了一块小米4手机屏幕,王某在收到店铺快递的小米4手机屏幕后怀疑是假货并报警。
经鉴定,该手机屏幕为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5月31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群州,并当场查获小米4手机屏幕70块、小米5手机屏幕110块、小米4C手机屏幕32块、小米5S后盖14块、小米5X后盖36块、小米6后盖10块、小米5后盖18块、小米maX2后盖10块、小米max后盖50块,按照厂家出售价格统计,共计人民币121290元。
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陈群洲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代理人深圳市智峰商务运营有限公司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书和和解协议,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1、物证:扣押的假冒小米品牌手机屏幕及后盖物品及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授权声明及销售价格证明、王某网上购物交易记录截图、购买小米手机屏幕照片、淘宝网店铺名称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截图、赔偿谅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
3、证人李某、陈某、张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群州的供述;
6、鉴定报告;
7、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光盘1张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揭西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陈群州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群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群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陈群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陈群州从轻处罚。
案发后,扣押被告人陈群州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被告人陈群州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对被告人陈群州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在所辖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故可以对被告人陈群州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群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小米4手机屏幕70块、小米5手机屏幕110块、小米4C手机屏幕32块、小米5S后盖14块、小米5X后盖36块、小米6后盖10块、小米5后盖18块、小米maX2后盖10块、小米max后盖50块,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