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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与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终26号
案件名称冷静与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冷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冷静,女,汉族,1992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登辉,男,汉族,1993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始兴县***********,系上诉人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冷静因与被上诉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9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冷静同意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91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冷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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