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85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馨如,福建良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宜每饰品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西洋学生公寓A1幢13号店面。
经营者:陈奕翀,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宜每饰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9月16日以其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宜每饰品店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王 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