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初140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苏玲百货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贸商住区13幢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G0J8WXE。
经营者:舒苏玲。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苏玲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