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164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石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鱼台县宏利杂品经销部。
被执行人:韩东英,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鱼台县宏利杂品经销部、韩东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浙江正点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鱼台县宏利杂品经销部、韩东英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点石业有限公司案款8150元并交纳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款6000元,剩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将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9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