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4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新世纪服饰广场,经营场所:河南省汝州市陵头镇陵头村路南。
经营者:宁西景,男,197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新世纪服饰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