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新津县方兴镇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462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新津县方兴镇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津县方兴镇物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462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津县方兴镇物美超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方兴镇方井街92号、92号附1号、94号附1号、94号附2号、94号附3号。

经营者:郑开中。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津县方兴镇物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