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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长福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651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长福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长福综合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651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经营者:闫长福,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被告:王海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超市、王海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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