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651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经营者:闫长福,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被告:王海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超市、王海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