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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钱涛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民初5385号之一
案件名称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北区钱涛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钱涛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5385号之一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钱涛烟酒店,经营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五号路317号。

经营者:钱涛。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钱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于2020年8月26日向原告送达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费缴款通知单,通知当事人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至2020年9月7日,原告向本院明确表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原告的立案申请后,经书面通知,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文澄审判员  周 军审判员  马 克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若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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