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59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国蕴家装砂浆批发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百货库西巷。
经营者:张丽俊。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枝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国蕴家装砂浆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枝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枝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枝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枝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