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775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诗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宏创食品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火焰市场3区10栋3号。
经营者:李尹芸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创启奶茶原料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办事处火焰社区3区10栋3号2楼。
经营者:吴威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宏创食品商行、长沙市雨花区创启奶茶原料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晋审判员 程婧审判员 何鑫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