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21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玉津,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勤,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广陵区天赐水暖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南路35号曲江装饰城内。
经营者:王金旗。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广陵区天赐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