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278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奎凤,女,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卜奎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为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