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8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县黎城镇成中日杂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建设西路民政综合楼门面。
经营者:朱成中,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湖县黎城镇成中日杂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