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299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欢之逗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1028号(五亭龙商务广场)-272。
法定代表人:戴细琴,执行董事。
被告:戴细琴,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欢之逗玩具有限公司、戴细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