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8民初555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4。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锋,女,汉族,1967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440************840。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25元,余款10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沈乃超审 判 员 陈翔青审 判 员 孙 杰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黄明莹书 记 员 陈泽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