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601号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中正区金华街26号5楼。
法定代表人:陈锦堂,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梦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50号1栋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赵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坤,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豆豆,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豪,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梦影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馨洋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馨洋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