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知民初12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注册登记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海关永顺日用品综合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桥农贸批发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303MA08DAH00K。
经营者:许本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海关永顺日用品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