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6知民初3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强,住所地河南省浚县。
经营者:刘小强,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卫贤镇赵岗村9号。
被告:浚县卫贤镇大妮手机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浚县。
经营者:罗大妮,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强、浚县卫贤镇大妮手机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