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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浙江锦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终85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浙江锦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浙江锦源实业有限公司;苏云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锦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茶园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丹,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云丰,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上诉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锦源实业有限公司、苏云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浙江锦源实业有限公司、苏云丰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浙江锦源实业有限公司、苏云丰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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