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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安溪程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447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安溪程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溪程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47号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0690K,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佛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唐先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程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A2YD3GM2W,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特产城**楼**B。

法定代表人:苏亚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溪程源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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