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36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特别授权),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特别授权),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煜杰,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9月14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段煜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