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2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春霞。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春霞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