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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少文与温州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482号
案件名称卢少文与温州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卢少文;温州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82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温州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西溪南路(永临粮食管理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ATTCA5Q。

法定代表人:邵远,执行董事。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温州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卢少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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