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82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温州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西溪南路(永临粮食管理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ATTCA5Q。
法定代表人:邵远,执行董事。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温州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卢少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少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