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286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秀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映画电器店,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北斗三村路,注册号:350602600110285。
经营者:叶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智,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系被告女婿。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映画电器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