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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信阳亚兴集团有限公司平桥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289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信阳亚兴集团有限公司平桥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信阳亚兴集团有限公司平桥生活广场;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28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亚兴集团有限公司平桥生活广场,经营,经营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瑞龙大厦亚兴平桥生活广场div>负责人:周玉红,该广场负责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div>法定代表人,陈桂芝,该公司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友,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红太阳小区**楼****,系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上诉人利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亚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兴集团)、信阳亚兴集团有限公司平桥生活广场(有限简称亚兴平桥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知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惠公司与被上诉人亚兴集团、亚兴平桥生活广场于2020年7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8月2日,上诉人利惠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亚兴集团、亚兴平桥生活广场的起诉并经过了亚兴集团、亚兴平桥生活广场的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知民初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利惠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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