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19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会如,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泉区商贸城国富袜业批发部,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注册号:341204600094887。
经营者:何国富,男,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户籍住址浙江省义乌市,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颍泉区商贸城国富袜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颍泉区商贸城国富袜业批发部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利审 判 员 叶志强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王**书记员于杰娜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