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5知民初14号原告: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贤县大润发玛特购物广场,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幸福家年华商业广场**div>经营者:陈玉溪。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向国,黑龙江褚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集贤县大润发玛特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