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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集贤县大润发玛特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5知民初14号
案件名称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集贤县大润发玛特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集贤县大润发玛特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5知民初14号原告: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贤县大润发玛特购物广场,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幸福家年华商业广场**div>经营者:陈玉溪。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向国,黑龙江褚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集贤县大润发玛特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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