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民初121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升晨,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皖雪,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和县新颜百货店,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水务局门面房div> 经营者:李怀兵。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县新颜百货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