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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祥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朗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4217号
案件名称深圳瑞祥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朗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瑞祥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莞朗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217号原告:深圳瑞祥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和平社区重庆路190卓科科技园**501。

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朗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沿河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正良。

原告深圳瑞祥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朗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瑞祥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瑞祥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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