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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士安、谌兴红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81刑初270号
案件名称杨士安、谌兴红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涿州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士安;谌兴红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81刑初27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士安,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捕前租住涿州市。

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解珊珊,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谌兴红,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捕前租住涿州市。

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二部刑诉〔20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士安、谌兴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晖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士安及其指定辩护人解珊珊,被告人谌兴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士安伙同妻子谌兴红在未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的情况下,于涿州市义和庄镇白家庄村租房处,用购买的散装白酒、酒瓶、牛栏山标签等灌装生产假冒牛栏山白酒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71573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现场照片、微信聊天截图、证人席某1、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士安、谌兴红的供述与辩解、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士安、谌兴红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士安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谌兴红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士安、谌兴红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解姗姗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士安伙同妻子谌兴红在未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的情况下,于涿州市义和庄镇白家庄村租房处,用购买的散装白酒、酒瓶、牛栏山标签等灌装生产假冒牛栏山白酒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71573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杨士安、谌兴红的供述、证人席某1、席某2、张某、钦士菊、任某的证言、涿州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杨士安被查扣的2部手机微信昵称为“菊花”、“羊”与向其购买假酒的微信联系人“六安”、“佛渡有缘人”、“喷涂设备150××××2098”、“往后余生”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截图、杨士安手机中的物流托运单照片、现场发现的物流托运单、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包装物鉴定书、产品价格表、受托人保定卫民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5】第64号关于认定“牛栏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杨士安案涉物品价值统计表,涿州市公安局食药大队说明二份、被告人杨士安、谌兴红个人电子档案查询、违法犯罪三联单、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证明、涿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士安、谌兴红共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1573元,情节严重,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成立。

被告人杨士安、谌兴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〇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士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士安的刑期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谌兴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谌兴红的刑期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杨士安、谌兴红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VIVO手机两部,500ml42度牛栏山新一代陈酿白酒410箱,500ml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包装箱400张、瓶盖5900个、商标4300张、酒瓶180个,265ml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商标4500张,牛栏山标识胶带5卷、灌装机1台、贴标机1台、砸盖机2台依法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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