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3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阿婷,女,1988年1月12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阿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2020年9月10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洪阿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2020年9月24日,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洪阿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鹏腾 审 判 员 陈美雅 审 判 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琳 书 记 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