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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李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1民初97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李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李建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97号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建军,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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