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156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展翼水暖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万都装饰城**110-111。
经营者:曾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邗江区展翼水暖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