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28号 原告: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社区赤布村6巷******车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47587319。
法定代表人:唐春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梁培让,男,汉族,1961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梁培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佳梓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