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5563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他她士多超市,经营场所:成都市锦江区花园街**附**。
经营者:顾桃。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锦江区他她士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