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8601民初1581号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C1901A5。
法定代表人:徐方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思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紫晶商务城****法定代表人:赵明军。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思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4日以其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