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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南岸区云夫装饰材料经营部苏瑞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1950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南岸区云夫装饰材料经营部苏瑞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南岸区云夫装饰材料经营部;苏瑞春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950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云夫装饰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江南装饰材料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UGY8Q73。

经营者:江云夫。

被告:苏瑞春,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岸区云夫装饰材料经营部、苏瑞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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