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950号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岸区云夫装饰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江南装饰材料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5UGY8Q73。
经营者:江云夫。
被告:苏瑞春,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岸区云夫装饰材料经营部、苏瑞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