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8628号 原告:常熟市可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三瑭村**。
法定代表人:何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彩耀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冶塘人民南路****121。
法定代表人:何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可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彩耀本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可旺服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彩耀本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可旺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彩耀本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可旺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彩耀本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常熟市可旺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