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737号原告:夏贤信,男,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夏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广州夏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汽车香水风扇(悟空)”、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夏贤信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