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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肥东县长乐东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244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肥东县长乐东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肥东县长乐东方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44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华,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同明,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县长乐东方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长乐社区东街组王玉萍住宅营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长乐社区“东方购物中心”。

经营者:王玉萍。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肥东县长乐东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王成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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