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5090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