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98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696461。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朋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晶瑶日用品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弘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11MA0DM5X454。
经营者:赵麟津。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晶瑶日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人民币”。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