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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桂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8103号
案件名称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廖桂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廖桂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103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桂凤,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桂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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