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103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桂凤,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桂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红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