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755号原告:刘权行,男,汉族,1993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南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菊,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中航路**新亚洲国利大厦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93。
法定代表人:陈妍怡。
被告:陈妍怡,女,汉族,1995年11月12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原告刘权行与被告深圳市恒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妍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3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权行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