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54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昭兴,福建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兴,福建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清县梅城镇鑫名便利店,经营场所广宇商场******。
经营者:林梅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梅城镇鑫名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