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8162号原告:余云,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淳杰,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根花,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望江东方依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
法定代表人:方红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云诉被告任根花、望江东方依坊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9月21日,原告余云以与被告任根花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余云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同时,余云不再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锋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陆磊书 记 员 陆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