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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云与望江东方依坊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8162号
案件名称余云与望江东方依坊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云;任根花;望江东方依坊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8162号原告:余云,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淳杰,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根花,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望江东方依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望江县。

法定代表人:方红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云诉被告任根花、望江东方依坊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9月21日,原告余云以与被告任根花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余云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同时,余云不再交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余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锋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陆磊书 记 员 陆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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