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03民初624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敏,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兴盛副食商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郭照喜。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兴盛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